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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國民住宅社區依住宅法第51條第 1項及第52條第 1項辦理更名登記之土地,其前次移轉 現值登載方式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1.12. 台內地字第10313527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月12日
    主旨:有關國民住宅社區依住宅法第51條第 1項及第52條第 1項辦理更名登記之土地,其前
       次移轉現值登載方式 1案,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 103年 7月 2日北府地價字第1031204337號函辦理。
     二、按住宅法第51條第 1項及第52條第 1項規定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等設施或巷道、綠
       地與法定空地以外之空地等土地,係以國民住宅售價或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基金來源
       為國民住宅售價之 2.5%提撥款及其孳息)價購取得,為減輕住戶房屋稅及地價稅負
       擔,故登記為公有;又其後為配合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
       理,爰於住宅法明定應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因依上開住宅法規定辦理
       更名登記之土地,係原由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資向政府購得,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
       但書及第47條之 1第 1項第 1款規定之精神,及基於減輕承購戶負擔與考量賦稅之公
       平性及合理性,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按囑託更名登記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登載,其
       年月以囑託更名登記之年月為準。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財政部、本部營建署、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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