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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地政士法」第44條有關地政士懲戒處分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3.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67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13日
    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之懲戒事由,其中第二款有關地政士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
    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係同時違反內部紀律及行政法上義務,兼具懲戒罰及行政罰性質;其
    餘各款之懲戒事由,係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處,屬行政罰,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二
    十七條消滅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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