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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申請人為登記罰鍰之裁處,得本於職權裁量減輕 1/ 2之處
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6.2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52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6月23日
主旨:登記機關對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申請人為登記罰鍰之裁處,得本於職權裁量減輕 1/
2 之處罰
說明:按行政罰法第 9條第 2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規定得減輕處罰。因係規
定「得」減輕處罰,即賦予行政機關裁量空間,故行政機關為裁罰時,仍應本於職權
,考量行為人之主觀因素及行為當時之客觀環境情狀,加以綜合判斷,以作為認定應
否減輕處罰鍰之依據(法務部 104年 4月23日法律字第 10403504130號函釋參照),
爰本部 104年 4月 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10324號函說明二末段「……14歲以上未
滿18歲之期間,則予減輕 1/2之處罰」修正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期間,則得
本於職權裁量減輕 1/2之處罰。」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縣市政府(雲林縣政府除外)、法務部、地政司【地籍科、土
地登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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