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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1.29. 台內地字第10504030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29日
一、(略)
二、(略)
三、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疑義 1節,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 105年 1月14日陸港字
第1059900324號函釋略以:「二、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4條第
2項對於澳門居民之定義係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
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爰本條例所稱
之『葡萄牙護照』須符合兩項要件,即『取得時間為1999年12月20日前』及『簽發地
為澳門』者,倘為續期、重新申請之『葡萄牙護照』,可提具初次取得葡萄牙護照日
期為1999年12月20日前之證明,即符合本條例之規定,……四、……建議請○君出具
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開立並經我澳門事務處驗證之證明書,記事
部分並應載有『上述人士曾持有由前澳門身份證明司發出的葡萄牙旅行證件,簽發日
期○年○月○日』等相關文字,以判別其葡萄牙護照之取得日期,倘載示日期在1999
年12月20日前,仍屬本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在臺之權利義務均應適用『澳門居民』
之相關規定;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含)後,則非屬本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
,……」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事宜,請依上開函辦理。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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