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釋示原住民於辦妥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設定登記後,其繼承人於其死亡前嫁與平地人為妻, 已喪失原住民身分,得否繼承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並俟他項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五年准予 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0.11.25. 臺(80)內民字第80764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1月25日
    查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
    、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
    以原住民為限,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所明定,又本部八十年十月十四日臺(80
    )內民字第八0七二二五六號令發布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原住民女子嫁
    與非原住民男子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本案原住民於辦妥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設定登記後,
    其繼承人於其死亡前嫁與平地人為妻,該原住民之女如依上開身分認定標準有關規定辦理申
    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則依上開條例及認定標準規定,該女子得繼承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
    並俟他項權利存續期間屆滿五年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內政部80.11.25. 臺(80)內
    民字第八0七六四0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