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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有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0.2.21.台內營字第24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2月21日
    查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旨在規定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應符合當地都市
    計畫,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則係依據同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
    而訂定,旨在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尚未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時,土地所有
    權人得申請作臨時使用之項目與條件。且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十條
    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
    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是兩者立法旨意不同,亦非可准權責單位予以自由運用,不受任何約
    定。(內政部 70.2.21. 臺內營字第二四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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