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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拆除違章建築雞場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3.2.23.台內營字第210607號(0三二)
發文日期:民國73年2月23日
主旨:監察院交查關於龔金傳君陳訴,高雄縣政府執行拆除林園國小教員黃清彬之違章建築
雞場,已拖延兩年未能解決,請迅速查辦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73年元月30日七三府建四字第八0五三號函。
二、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
拆」。復依訴願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
提起訴願而停止」,是以本案自應從其規定辦理。至高雄縣政府函以「本案擬俟行政
訴願決定確定後再行處理」一節,應請審慎研酌核處並將辦理結果見復。(內政部73
.2.23.臺內營字第二一0六0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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