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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在補助拆除重 建之所有權人,該建築物地下室並非供人居住之用,其係供防空避難之用,毋需再就地下 室部分另發給補助費用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3.24.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24日
      本件有關○○區○○里○○街一三六巷二九弄六號等二十二間建築物,經鑑定屬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因該建築物地上為五層,住戶有一一○戶,地下為一層非全開挖,與同一
    使用執照之另棟建築物共四○八人分別共有,因該地下一層為無門牌編定之防空避難室,可
    否發放補助費用疑義乙案,依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臺幣二十萬
    元。」,其立法目的係在補助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因拆除重建需支出搬遷及租房屋之費用
    ,而該建築物地下室並非供人居住之用,其係供防空避難之用,且屬分別共有,其中部分共
    有人係重建戶,已可申請補助費用,毋需再就地下室部分另發給補助費用;而部分共有人係
    同一使用執照另棟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並非重建戶,不得申請補助費用,故本件該地下室部
    分應不予發放補助費用。
    備註:本件函釋所引「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7條第4項已修正為「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5項,併予提醒。又本件事
       實因涉個案認定,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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