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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濫墾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影響公共安全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
定辦理外可否由警察機關先行扣留其使用工具以達取締效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10.5.台內營字第351034號函(三五五)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0月5日
主旨: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山坡地濫墾、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影響公共安全者,依都市計畫
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辦理外,可否由警察機關先行扣留其使用工具,以達取締效用。
說明:按都市計畫範圍內採取土石,變更地形,影響公共安全者,自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
九條及八十條有關罰則之規定辦理,至警察機關可否先行扣留其使用工具以達取締效
用乙節,經查警察機關並無此項權責,惟如主管機關依法執行取締工作而遇有障礙非
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可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協助執行。(內
政部74.10.5.臺內營字第三五一0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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