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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受處分其行政處分機關究為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5.1.20.台內營字第368020號(0一二)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月20日
主旨:關於營造業因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事件,經違規所在地區之主管機關決定處分後再將
決定處分情形通知原登記機關公告執行,其行政處分機關究係原決定處分機關或公告
執行機關?又受處分人不服上揭處分提起訴願並申請訴願中暫緩執行究應向原決定處
分機關申請或公告執行機關申請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4.12.17. (74)建四字第三五六三00號函。
二、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營造業獎懲機關,應指同法第
六條之登記主管機關;如營造業發生違規情事,應將違規事實移送營造業登記主管機
關處分。
三、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及訴願中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應依訴願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內政部75.1.20.臺內營字第三六八0二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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