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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商○○國際有限公司申請投資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7.03. 台內營字第404361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7月3日
    主旨:香港商○○國際有限公司申請投資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75.6.19.發文經投審(75)秘字第二八九七號致本部鄭次長函辦理。
     二、本投資申請案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
     三、該公司業務項目應屬工程顧問暨管理類別,請依本部70.6.29.(70)臺內營字第二八
       八三四號函規定辦理(附該函影本)。
     四、本案營業項目有關建築工程之設計監造業務,係屬建築師之法定業務,應依建築師法
       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
       內政部70.6.29.臺內營字第二八八三四號
    主旨:有關工程顧問類業務申請設立登記之法令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70.4.20.經(70)商一四八二0號、 70.6.8.經(70)商二二五三四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於70.6.17.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工程顧問公司之管理已納入內政部營建署之主管範圍,其經營業務管理事項,
         各單位所提意見,供作訂定該管理法規時參考。(二)在尚未頒訂有關工程顧問
         公司管理法規前,其經營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類工程顧問公司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不得抵觸建築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建築師法第十六條、及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等有關法規之規定。
         2.經營各類工程顧問業務必須具有經登記合格之相關工業技師。
         3.經營各類工程顧問業務如涉及其他專門技術者,並應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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