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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工程受益費申請復查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6.9.11.台內營字第523908號函(一四五)
發文日期:民國76年9月11日
主旨:請釋工程受益費申請復查處理疑義。
說明:按「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訴願法第十六條後段著有明文;又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復查為提起訴願先行程序。本案魏民雄先生
等三人於工程受益費繳納期間內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在復查期間尚未作
成復查決定書前,又自願撤回復查申請,參照訴願法第十六條後段及工程受益費徵收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法理,其短繳二分之一款項可依本部七十三年五月三日臺內營字
第二二四一一八號函辦理。(內政部76.9.11.臺內營字第五二三九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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