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國公有土地之管理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10.15. 農林字第6106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0月15日
主旨:為適切管理國家公園範圍內之林業資源,將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包括新租與續租)
時,先含知該地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後辦理乙案,便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76)內營字第五三四八四九號函。
二、國家公園劃定範圍內之森林區域,在森林法第十六條規定仍由林業主管披鋼依照本法
(森林法)配合國家公園計畫管理經營,自應依照辦理。本案 貴部函為適切管理林
業資源,將國公有土地租造林先會知該地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後辦理乙節,在劃定
範圍內之森林管理經營,若有涉及國家公園計畫時,自當徵詢 貴部意見後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