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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建議於統籌補助地方建設經費時,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調高部分, 併予納入補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90.02.21.(89)台內中民字第89029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1日
    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對於各項費用支領標準,僅明定
    其上限,復查上開條例第九條明定:「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揆
    其立法意旨,即考量各地方政務繁瑣程度不同,且財政狀況不一,爰明定各地方政府得衡酌
    地方情形及自有財源多寡,編列預算,以因地制宜,合乎自治精神,所提建議,業錄供參考
    。(內政部90.02.21. (89)臺內中民字第八九0二九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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