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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縣市議員已依
「公務人員進修費用補助原則」規定申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90.03.08. (90)台內中民字第90019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8日
查有關縣市議員在職進修,得否比照公務人員國內進修補助標準予以全額補助,前經本部八
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臺(八九)內民字第八九六五一0八號函復略以:「有關縣(市)議員在
職進修比照公務人員核發進修補助費,因係由縣(市)議員受領,應屬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
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費用支給性質,自應以上開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上開條
例既無該費用項目,依規定應不得編列預算支應。「本案請依上揭函示規定辦理。(內政部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臺(八九)內中民字第八九0八三五一號函)有關代表會請釋九十年
度總預算案經該會審查通過刪減歲入二億九千八百萬元,刪減歲出二億四千一百十萬元,並
議決「歲入歲出不能平衡由公所自行調整」,公所調整後,除留下該會編制內員工部分人事
費二百十二萬六千元外,將該會全部行政管理、業務管理、議事業務及建築及設備等預算悉
數刪除,至該會所有業務無法運作,應如何處理乙案。查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
及膳食費。」同法條第三項規定「......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復查各
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之支給,依本條例之規定,各鄉(鎮、市)公所自應依上開規定編列預算支付。及同法條第
九條規定,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本案公所將代表會全部行政管理
、業務管理、議事業務及建築設備等預算悉數刪除,據代表會表示已造成該會所有業務無法
運作,影響至鉅,宜由貴府本指導監督立場妥處。(內政部90.03.08. (90)臺內中民字第
九00一九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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