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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行處理而對人民為行政處分時之處分機關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90.04.17. 臺(九十)內民字第90040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代行處理所為之處分,除對於被監督機關所為者外,尚
包括因代行處理而對人民為行政處分者。其中後者之處分,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
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應
以代行處理機關之名義為之。至於因代行處理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則依訴願法第四條
以下有關訴願管轄之規定辦理。(內政部 90.04.17.臺(九十)內民字第九00四0一七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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