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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市區道路完成後是否符合市區道路條例提供與民營捷運系統使用問題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1.03.13. (81) 法律字第03496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3月13日
    主旨:關於市區道路完成後是否符合市區道路條例提供與民營捷運系統使用問題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參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七四六二五號函。
     二、查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興建者,由其指定或
       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但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公營營運機構,經營旅客運送,路線、場、站設
       施之維護及其他營運事項。但得許可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投資籌設民營營運機構經營
       之。」申上述規定可知,大眾捷運系統如經申請許可,可由民間投資興建或經營。
     三、又查市區道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
       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
       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另查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
       十七條規定:「各種公私事業機構設施物,非經申請許可,不得占用道路。」高雄市
       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公私團體機構之各種設施物,非經申請許可,
       不得佔用道路。」依上開法令規定,均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於道路上設置各種設
       施物。至於主管機關是否許可?係屬行政目的之裁量問題,請貴部本於職權就政策上
       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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