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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經管省有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座落台南市臨安段九八三等地號土地,申請依勞工保險條
例第三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免徵台南市政府開闢二等二號北三段及 C-3道路
工程受益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1.04.07. 台內營字第8102131號
發文日期:民國81年4月7日
主旨:貴局經管省有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座落台南市臨安段九八三等地號土地,申請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三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免徵台南市政府開闢二等二號北三
段及 C-3道路工程受益費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1.13.17八一勞(秘)字第四四四四七號函。
二、按工程受益費並非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稱之稅捐,無法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條暨同
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且貴局經管之土地,並未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
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章有關免徵工程受益費之規定,依法仍應繳納工程受益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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