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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09.25. 台內民字第0910006649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25日
主旨:有關貴縣文化局函請釋示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一條第二項「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疑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縣文化局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文資字第0九一0一一一三一00號函辦理。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古蹟之修復由政府機關辦理時,其修
復工程應視為特殊採購。其採購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
」本部爰依古蹟修復工程之特殊性訂定本辦法,故有關古蹟修復工程之相關採購應優
先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則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採購法令辦理
。
三、另查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古蹟修復工程採購屬勞務委任部分,採用限
制性招標」,貴府辦理古蹟修復工程之勞務委任部分,應依上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至其採購程序,則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
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內政部91.09.25. 臺內
民字第0九一000六六四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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