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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殯葬管理條例中之「生前契約」可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11.01. 台內民字第09100075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日
查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
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前
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
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條文經行政院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是
以本部刻正研擬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惟此定型化契約僅單純就此契約內容作規範,訂
定契約雙方應履行之權利與義務。至可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查該條例無明文限制,惟
如欲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應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內政部91.11.01. 臺內民字第0九一000七五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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