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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投資國內營造業,未領有外僑居留證者,能否擔任該營造公司
之董事長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6.12.19. (86) 台內營字第8689283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19日
主旨:關於外國人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投資國內營造業,未領有外僑居留證者,能否擔任
該營造公司之董事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6.10.24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一二一0二00號函。
二、案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86.11.19經(八十六)投審四字第八六七四四九五0號查
復略以:「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依該條例投資,不受公司法第二
0八條第五項關於國內住所、國籍之限制,因此,外國人投資國內營造業擔任負責人
,得不在國內有住所,其辦理營造業登記,應繳驗我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簽證之身
份證明、或其護照、外僑居留證等文件影本之一,足資證明其身份即已足,不以領有
外僑居留證為必要」本部同意依前開函復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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