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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函詢「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與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有否抵觸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88.02.19. 營署綜字第044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2月19日
有關民間申請海埔地造地開發,若開發基地位屬未登記之國有土地,自應依「國有財產法」
及其相關規定,向國有財產主管機關取得土地使用權或租用權之同意文件,本署八十八年一
月廿一日營署綜字第0一九六六號函說明二業敘明在案。另「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或租用。......」其中「依法」係指依國有財產法及土地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故應無貴
公司所稱法令抵觸之情事。(內政部營建署88.02.19. 營署綜字第0四四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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