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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理八十八年度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道路工程範圍內土地徵收、撥用及地上、地下
物之拆遷補償事宜
發文機關:高雄市政府
發文字號:高雄市政府 88.07.01. (88) 高市府工新字第19677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1日
主旨: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八十八年度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道路工程範圍內土地
徵收、撥用及地上、地下物之拆遷補償,請各業主及住戶配合準備拆遷。
依據:
一、市區道路條例第十條及水利法第八十二條。
二、土地法第二一五、二三八條。
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
四、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
五、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物改良物補償辦法。
六、高雄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七、高雄市牴觸公共工程拆遷地上雜項物及新違章建築救濟查估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各項工程即將開闢,本府有關單位將按規定辦理。
二、依都市計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建築所有權人及使用人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及
建設空地不得增值花木農作物,如有故違除依法恢復原狀外並給予處罰。
三、工程範圍內應拆除之合法房屋住戶,在本公告六個月前在現住所有居住事實並設有戶
藉者可依規定請領搬遷費,凡與規定不合者不予發給,至於違章建築則按有關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第法令規定辦理,如有合法房屋及違章建築業主自願提前拆除者請自即日
起向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第四科申請,以便辦理補償或救濟補助事宜。
四、本程概況如附表,除刊登報紙及本府公報外,該表連同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工務局新建
工程處及工程轄區區公所公告欄暨施工要道地點及兩端,請注意參閱,如有疑問請至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第四科洽詢或電話:三三七三二七九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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