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適用之 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08.07. 台內民字第09200068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7日
     一、殯葬服務業者依相關規定收取之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均屬業者之收入之一部份,依所
       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殯葬服務業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以收取之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
       之二,交由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之款項,依所得稅法
       第六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
       託之財產,適用同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捐贈之規定,亦即,該提撥之款項,係屬殯葬服
       務業者對公益信託之捐贈,該項捐贈支出可自各該業者之當年度收入中減除。(內政
       部 92.08.07. 臺內民字第0九二000六八五九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