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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貴府制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對於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 、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 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7.19. 台內民字第09300065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貴府制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對於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
       、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
       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府法規字第0九三0一0二七九四號函。二、按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罰則」,係指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
       罰而言,並不包括「執行罰」。另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
       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予以執行。本件「臺中
       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移置保管」,究其性質,應屬
       行政機關代履行行為,為行政執行期間強制方法之一種,尚非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項所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範疇。(內政部 93.07.19. 臺內民字第0九三0
       00六五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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