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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勳章條例第 10 條附表自即日起,改為橫式書寫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1.05. 台內民字第09400760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5日
    主旨:有關勳章條例第 10 條附表 (如附件) ,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
       案」,自即日起,改為橫式書寫,請查照。
       附件:勳章條例
       第十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
       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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