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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勳章條例第 10 條附表自即日起,改為橫式書寫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1.05. 台內民字第094007602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5日 主旨:有關勳章條例第 10 條附表 (如附件) ,為配合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
案」,自即日起,改為橫式書寫,請查照。
附件:勳章條例
第十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均用大綬,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得依勳績
分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附勳表及襟綬區別之。
勳章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