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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南華大學梵音館基地部份位於河川管制線內非行水區土地,得否依本部81年 4月30日臺(
81)內營字第 8176436號函計入法定空地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4.01.05. 台內營字第09300140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月5日
一、案經轉據經濟部水利署93年11月17日經水政字第 09350472750號函及93年12月16日經
水政字第 09350523650號函(附件一)示:查本案土地位於三疊溪河川區域線內,依
水利法第78條規定禁止建造房屋。次依河川管理辦法第7 條第3 項規定,河川區域劃
定及變更公告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非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使用
分區變更為河川區,河川區域之限制使用除使河川有足夠排洪斷面外,亦為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之安全。是本案南華大學梵音館基地位於河川管制線內部份,應不得計入法
定空地;其使用分區或用地尚未變更為河川區或河川用地者,應儘速配合辦理變更,
以利河川區域土地之使用管制。
二、本部81年 4月30日臺(81)內營字第 8176436號函(如附件二)停止適用。(內政部
營建署 94.01.05.臺內營字第0九三00一四0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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