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第一則 政治獻金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至第10款「主要成員」之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7.06. 台內民字第094000562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6日
    第二則
    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 1項第 2款、第 3款所為捐贈有無額度限制第一則按政治獻金法第 7條
    第 1項第 8款至第10款之規定,旨在避免外國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以
    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爰參酌總統副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第 1 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 2規定,限制政黨、政治團體
    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上開對象之政治獻金。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之 2 所定「
    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法人、團體」,其「主要成員」之範圍,前經本部 82年12月 2日台 
    82內民字第 8281868 號函釋,採當時法務部來函所附「最高法院檢察署查察賄選、肅貪督
    導小組督導查察賄選及肅貪執行工作座談會發言單」說明所提「甲說」見解如下:「團體或
    法人之機關,有執行機關、監察機關與意思機關,故參照民法第27條第 1項、第 4項、第61
    條第 1項、第52條第1 項、公司法第 8條、第52條第 1項、第 108條第 3項(90年11月12日
    修正為第 4項)、第 115條、第 174條等相關規定,其主要成員範圍應涵蓋外國人(含外國
    法人或團體)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發起人、清算人、經理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之一,且外國人所佔該項之名額超過半數
    而言,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過半數為外國人(含外國法人或團體)所有或無限公司、兩
    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其社員人數過半數為外國人時,足以形成機關
    之意思。上開各種情形,均應認該團體或公司之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有關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項第 8款至第10款所稱「主要成員」之認定,請參酌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