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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部81年4 月30日臺(81)內營字第8176436 號函有關河川管制範圍線內土地得否計入法
定空地之適用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4.06.14. 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38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14日
案經轉據經濟部水利署94年5 月25日經水地字第09453050850 號函示:「河川區域及排水設
施範圍,同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 條規定之水道,水利法第78條明定河川區域禁止建造工廠
或房屋,......又依水利法第78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及第6 款規定,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填
塞排水路及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因區域排水設施多為人工施設以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者,其範圍內土地之管制宜較河川區域嚴格,故更不應容許建造房屋,以免妨礙排水。爰
區域排水範圍內土地及河川區域內土地均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本案建造執照
申請案部分基地位於排水設施範圍內,有關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土地之使用管制事項
,請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前揭號函辦理。(內政部營建署 94.06.14. 內授營
建管字第0九四00八三八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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