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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保存及審議文化資產,設置審議委員會,並訂定「臺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發文機關:臺中縣政府
    發文字號:臺中縣政府 95.02.17. 府授文資字第09500012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17日
    主旨:檢送「臺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乙份(如附件),自發布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規定暨「文化資產審議委員組織準則」辦理。
    正本:本府各單位、各附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縣長室、張副縣長室、臺中縣文化局各課室、臺中縣立文化中心、臺中縣立港區
       藝術中心
       附件:臺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5.02.17府授文資字第0950001262號函發布施行
     一、宗旨: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化資產事項,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等規定,設臺中縣文化資產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各類文化資產指定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各類文化資產登錄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副局
       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一人,依各類文化資產屬性不同,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一)文化資產綜合類:置機關代表三人,學者專家三人。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三)遺址、古物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四)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類:置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如出缺得隨時補聘之,但機關
         代表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年由主管機關邀集全部委員召開年會,就本縣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提出建議,並
       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
       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前項審議會議召開時,議案如涉及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者,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
       、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本會文化資產綜合類委員為各類審查之當然委員,餘由主管機關依審議之文化資產類
       別,邀集該類委員出席審議。如屬複合性文化資產者,得邀集二類以上委員出席審議
       。
     六、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審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
       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委員參與各項審查會議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
     八、本會為應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小組現場勘查或訪
       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本會之行政、幕僚作業,由本縣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會議出席及現場勘查之需,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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