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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頒「臺南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臺南縣遺址及古 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臺南縣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暨廢 止「臺南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臺南縣政府 95.02.24. 府文資字第0950039247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2月24日
    主旨:訂頒「臺南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臺南縣遺
       址及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臺南縣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設
       置要點」(如附件)暨廢止90年 5月訂頒之「臺南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及作業
       要點」,自發文日起施行,請 查照。
    副本:本府文化局
       附件:臺南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南縣古蹟、歷史建築、聚
       落及文化景觀,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
       定,特設臺南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之指定或登錄。
      (二)本縣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之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
       文化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視文化資產審議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本會實地勘查或召開審議會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占有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
       之決議,以逾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參與
       表決。
     七、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之。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
       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本會為審議暫定古蹟,得推派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專案小組負責審議。十、審議委員會
       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如因審議需要之出席、查勘及差旅仍得依本府相關規定支給
        費用。
        附件:臺南縣遺址及古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南縣遺址及古物,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
       、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設臺南縣遺址及古物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遺址及古物之指定或登錄。
      (二)本縣遺址及古物之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
       文化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視文化資產審議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本會實地勘查或召開審議會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占有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
       之決議,以逾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參與
       表決。
     七、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之。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
       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審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如因審議需要之出席、查勘及差旅仍得依本府相關規定支給費
       用。
       附件:臺南縣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南縣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特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六條、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設臺南縣傳統藝術、民
       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縣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登錄。
      (二)本縣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重大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
       文化局副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公正人士。
         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得予補
       聘,其任期至原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視文化資產審議業務需要召開會議。
       本會實地勘查或召開審議會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占有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
       之決議,以逾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參與
       表決。
     七、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之。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
       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九、審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如因審議需要之出席、查勘及差旅仍得依本府相關規定支給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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