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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二次大戰機場碉堡」等十二處為臺中市歷史建築 發文機關:臺中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中市政府 95.04.24. 府授文資字第0950071514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24日
    主旨:公告「二次大戰機場碉堡、二次大戰 5 號碉堡、二次大戰 13 號碉堡、戰後 1 號
       碉堡、戰後 2 號碉堡、戰後 3 號碉堡、戰後 4 號碉堡、戰後 6 號碉堡、戰後
        A01 號碉堡、戰後 A02 號碉堡、戰後 A03 號碉堡、戰後 A04 號碉堡」等十二
       處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四條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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