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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順達先生函詢95年 4月14日修正發布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5條規定之古蹟
土地容積移轉範圍為何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6.06. 內授營都字第09508033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6日
按旨揭辦法第 5條係配合94年 2月 5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 1項規定,將古
蹟土地容積移轉範圍修正為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
。至上開容積移轉範圍應如何認定,業函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95年 5月29日文中二字
第0951111318號函(詳如附件)釋示在案。有關王先生所詢貴縣蘆洲市古蹟土地得否將容積
移轉至貴縣新店市可建築土地乙節,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旨揭辦法之執行
,係屬貴管,特轉請查明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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