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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路 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5.23. 台內民字第09500852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23日
    主旨: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路
       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表示意見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5年 5月15日交路字第0950033551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2款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
       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
       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另依停車場法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路邊停車場之設置、規劃
       、管理及停車費之收取,係屬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權責
       。是以臺南縣政府將原屬其職權範圍之事項,以自治條例交由鄉(鎮、市)公所執行
       ,係屬「委辦」之情形,於法尚無牴觸。(內政部 95.05.23. 臺內民字第0九五0
       0八五二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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