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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村(里)長當選人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時之處置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7.19.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8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19日
    主旨:貴府函為貴市○○里第 7屆里長當選人李○○先生因案偵查羈押中,本(95)年 8月
        1日里長就職日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究應如何處置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 7月 6日府民行字第0950130506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 3項規定,依同條第 1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
       滿之日就職,並無須辦理宣誓,且非宣誓條例第2 條所規範之人員,故村(里)長之
       職務係自上屆任期屆滿之日起算,並執行其職務。村(里)長當選人如於就職日仍被
       羈押不能執行職務時,當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依刑事訴訟程序被
       羈押或通緝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並由公所派員代理其村(里)長
       職務,本案自當依上開規定辦理。(內政部 95.07.19. 內授中民字第0九五0七二
       二八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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