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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義市政府訂定「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及作 業要點」 發文機關:嘉義市政府
    發文字號:嘉義市政府 95.09.05. 府授文資字第0950202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5日
    主旨:檢送本府訂定「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
       及作業要點」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正本:本府各局室暨所屬機關
    副本:本府法制室、行政室(文)、本市文化局(文資課)
       附件:「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 9月 5日發佈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
       準則」之規定,設置「嘉義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組織設置及作業要點。
     二、本會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聘(派)之;除文化局長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代表。
      (二)社會公正人士。
      (三)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依第一項第一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應有考古(至
         少一名)、民俗(至少一名)公私立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學術等機構代表
         (至少二名)、法律(至少一名)、文物保存科學及修護專業學術經驗(至少一
         名)。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依第二點派兼之文化局長及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之委員,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
       時,得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具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
         程序審查。
      (二)本市遺址指定、古物登錄審議事項。
      (三)本市遺址發掘申請之審議。
      (四)本市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審議事項。
      (五)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變更或廢止之審查事項。
      (六)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相關獎勵及處罰之審議。
      (七)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調查、研究、保存宣揚、保存修
         護技術、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
      (八)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九)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相關法令之檢討建議。
      (十)本市遺址、古物、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重大事項之審議。(十一)其他法
         令規定審查事項。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所為之決議或同意,應有相關專業委員一人以上之出席,但因法令致相關專業委
       員均不得出席或表決者不在此限。
     七、本會得依審查之需要另組專案小組,由本會委員與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外聘專家學者
       經本會同意後由主任委員聘請,該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應送本會審議。
     八、本會開會時,應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前項會議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遺址指定前、古物、傳統藝術、民
       俗及有關文物登錄前應予保密,必要時,會議資料於會後收回。
     九、本會委員執行職務時,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
       自行迴避。
     十、本會視需要召開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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