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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禁建生效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而擬在禁建期間內申請繼續施工之案件,其法規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2.24. 台內營字第09808124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有關詢問已依非都市土地乙種建築用地核發建造執照,於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1 條規定辦理禁建期間,擬依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申請繼續施工,涉及是否牴觸都市計畫草案之認定乙案:
     一、本辦法第 2 條明定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之准許條件。第 5 條
       規定略以:「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
       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前項工程,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一
       、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二、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
       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細部計畫應表
       明事項之一,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已有明文,故禁建生效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惟其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牴觸新訂都市計畫草案之申請繼續施工案件,依本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第6 條規定,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
       設計內容繼續施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至禁建生效日之前,依非都市土地「乙種建築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核發建
       造執照者,得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但書「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
       未廢除或禁止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依原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事項,申請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乙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係有關人
       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於人民提出申請後,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
       變更者之新舊法規適用規定,至貴府函詢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係依本法第81條第 1
       項、第 2項及本辦法相關規定據以劃定禁建範圍與期限之情況,尚不涉及法規之修正
       及新舊法規之適用疑義,是本案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三、有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案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請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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