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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僅能收受工程產出且經地方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種類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9.01.20. 營署綜字第099000224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0日
主旨:有關貴企業社函詢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受對象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企業社99年 1月 7日恆笙字第990107號函。
二、查本部96年 3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屬行政規則性質,其執行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為地方自治事項,
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主管業務。按方案係提供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相關事項
之政策指導原則,作為該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訂(修)定自治法規或規定之參據,又
方案之執行如有涉及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者,則應依各
該法律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方案所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
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
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四、復查上開方索貳、適用範圍、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係
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
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
其機具設備之場所。」,故土資場僅能收受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無開放收
受其他場所之土石。另土資場能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應依地方政府核准之土
資場設置計畫書規定辦理。
五、砂石場、土石採取場等目的事業場所副產物之處理,其執行涉各該目的事業法令相關
規定,建請洽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
正本:恆笙企業社
副本:本署綜合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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