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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文件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7.17.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063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17日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3條等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
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或備查之文件
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
(單位)申請或備查之文件,前經本部89年11月20日台內民字第 8907616號函示略以:「…
說明二、查本部81年 2月20日台(81)內民字第 8177956號函…及86年 2月17日台(86)內
民字第 8678466號函釋…,業經本部88年11月18日台(88)內民字第 8882650號函停止適用
,並規定參照90年 1月 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 1項及第46條相關規定辦理在案。三
、本案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報或備查之文件,
除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等涉及個人隱私,為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隱私資料,未便
同意申請抄錄、閱覽、影印或攝影外,其餘請參照90年 1月 1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
1項及第46條相關規定辦理。」另查「政府資訊公開法」業於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行政
程序法第44條及第45條亦於同日修正刪除,本案申請人如確屬該公業派下員,請依行政程序
法第46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3條等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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