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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政府府辦理人行道整體改善工程佈置地下電纜線共同管溝是否屬共同管道法所適用
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6.22. 台內營字第099080492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2日
有關 貴府辦理人行道整體改善工程佈置地下電纜線共同管溝是否屬共同管道法所適用疑義
乙案:
按共同管道法第 2條、第 8條、第10條及第33條規定,共同管道係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系
統公告,並依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相關規定而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
施管線之構造物。準此,貴府所辦理之電纜線共同管溝,如業依前述規定完成系統公告作業
及辦理設計者,自適用共同管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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