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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國民住宅得否遺贈與非本國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12.30. 台內營字第10008114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一、本部營建署前以 100年12月 8日營署宅字第1002923659號函(副本諒達)詢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有關本案繼承人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事涉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經該會 100年12月19日陸港字第1009911074號函(副本諒達)復略以,依
       據該條例第 1條第 2項但書及第38條規定,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係類
       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二、另該函說明二後段表示,至非本國人得否取得國民住宅,依同條例第 1條第 2項前段
       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故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 1條規定
       :「為統籌規劃辦理國民住宅,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係供國民居住,爰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取得者以本
       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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