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於 100年 9月 1日修正發布(同年10月 1日施行)後, 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之處理方式乙案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第 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 第 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 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1.10.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7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10日
    關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於 100年 9月 1日修正發布(同年10月 1日施行)後,
    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之處理方式乙案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第 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
    第 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
    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
    此限。(第 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
    9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理。
     二、復按民國93年 9月14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發布之第
       10條規定:「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除 A、 B二類之同組使用項目
       更動,其室內裝修變更且面積達 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外,應檢附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
       (如附表四)及下列文件,報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登載於使用執照或發給核准更動使
       用文件: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影本。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使用項目更
       動表。四、更動範圍圖說。」。考量本法第73條第 4項授權本辦法訂定建築物變更使
       用條件及程序等規定,未包括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事項,又未申請更動者,
       無涉使用類組之變更,亦無構成違反同法第91條第 1項規定之要件,為避免執行爭議
       ,本部爰於 100年 9月 1日修正發布本辦法,刪除上開條文規定。是自本辦法修正發
       布之施行日期(即 100年10月 1日)生效後,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使用項目間之更
       動,無涉本法第73條第 2項前段所稱「變更使用類組」情事,自無庸申請變更使用執
       照;惟該使用項目之更動如涉有「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或室內裝修行為,則應分別
       依本辦法第 8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至本辦法修正發布後,貴府如欲受理人民申報同一使用類組之使用項目更動事項,在
       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前提下,得於貴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相關自治
       規則中研訂適宜規定憑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