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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取內政部營建署房屋租金補貼,於申請低收入戶時該補貼是否列入社會救助法第 5條
之 1第 1項第 3款家庭總收入之其他收入計算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1.02.23. 營署宅字第1010010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23日
本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租金補貼,係為協助無力購屋之
中低收入家庭租賃住宅,減輕租賃負擔,以居住於適居之住宅。該方案係補助民眾每戶每月
最高新臺幣 3,600元現金,屬現金補助之福利措施。另民眾領取本方案之租金補貼,可認屬
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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