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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政府得依據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自治條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3.30. 台內營字第101080227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30日
    按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住宅業務係直轄市自治事項,又同法第 2條規定,自治事項係指
    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該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
    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據此,貴府得依據上開規定自行訂定住宅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或自治條例,將相關資金之來源及用途等事項明定於該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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