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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分攤原則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6.29. 台內營字第101080598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29日
    函詢有關共同管道管理維護經費分攤原則相關疑義乙案
     一、按「共同管道法」第 2條第 2款有關公共設施管線之定義,指電力、電信(含軍、警
       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又同條第 3款規定,所稱「管線事業機關(構)」
       ,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準此,含有污水管道或路燈電纜管線等之
       共同管道,該污水管道或路燈電纜之管理機關仍應依「共同管道法」及其相關子法規
       定,分攤該管道之建設及管理維護經費。
     二、另關於「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 4條之規定,係明定共同管道之管理
       維護經費分攤方式,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
       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
       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準此,參與該共同管道建設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
       工後第二年起應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部分,由主管機關協
       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之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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