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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域計畫實施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因建築物完工證明書遺失而申
請補發,受理機關能否以相關機關檔案原始資料銷毀為由拒絕補發,及申請補發完工證明書
申請人應否為原始證明書核發之相對人及其應備文件及程序等相關事宜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2.01.10. 營署建管字第10100824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10日
關於區域計畫實施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因建築物完工證明書遺失而申
請補發,受理機關能否以相關機關檔案原始資料銷毀為由拒絕補發,及申請補發完工證明書
申請人應否為原始證明書核發之相對人及其應備文件及程序等相關事宜乙案
關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62年12月24日公布時施工中之建築物,嗣後
竣工所領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其處分之效力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應
恆保持其效力,故該機關檔案宜按其效力規劃妥適之儲存管理作業及設施事項,俾利保存或
提供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請衡酌貴府所定「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7條
第 7項規定辦理)。至於本案所詢建築物建築執照或完工證明檔案因佚失或毀損,人民申請
補發之處理方式,建築法尚無明文,貴府如認有管理之必要,在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前提下,得研訂適宜規定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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