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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白守蓮岩棺」為重要古物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3.05. 文資籌二字第09721020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5日
主旨:「白守蓮岩棺」指定為重要古物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名稱:白守蓮岩棺
二、分類:生活及儀禮器物
三、法令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二條所列冊或登錄之
古物,擇其價值較高者,審查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並辦理公告。」
四、主要材質及特徵:材質為凝灰岩,長約2.64公尺,寬 1.5公尺,
高1.32公尺。如棺形,外岩邊有雕鑿把手。
五、指定理由:「白守蓮岩棺」為台灣東部史前文化所遺留之器物,只出現於花東海岸,
花蓮新社至台東都蘭之間。其年代為距今約3000年至2000年前,為麒麟文化代表性巨
石構造物,表現特有巨石製作技術,具史前新石器晚期的重要要文化特色。其由整塊
石頭雕刻而成,造型具藝術美感,代表台灣史前時代精良鑿石技術與藝術。保存狀況
良好,為目前台灣地區二具保存完整的岩棺之一。麒麟文化岩棺屬於特殊文化產物。
本岩棺具有重要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且數量稀少,符合「古物分級登錄指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一、三、五、六款,指定為重要古物。
附件:重要古物白守蓮岩棺指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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