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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尚未完成公告程序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 應重新申報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6.02.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1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2日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尚未完成公告程序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
    自應重新申報
    祭祀公業條例第 6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
    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
    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本案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
    向受理機關申報被駁回或經訴願被駁回之案件,在尚未完成公告程序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者,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自應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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