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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條例第 3條所稱「派下現員」,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前仍存在之派下員 。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與派下員死亡有異,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6.04.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274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6月4日
    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
    祭祀公業條例第 3條規定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其中派下現員係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目
    前仍存在之派下員。故本條例第33條所規定之同意人數,除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另有高於規定
    之決數者外,應以派下現員名冊(如有派下現員死亡者,應辦理派下員變動備查)計算之。
    至於祭祀公業申報時未能取得連絡之派下員,仍應列入派下現員名冊,以免損及派下員之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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