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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所稱「公務上使用」是否包含 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08.26. 臺財促字第10425513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26日
    主旨: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所稱「公務上使用」是
       否包含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4年 8月24日傳真簡函辦理。
     二、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係規範甄審委員及參與
       評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送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而非主辦機關,先予敘明。至該
       條所稱「公務上使用」,並無明文規定,宜視個案性質認定。
     三、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之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
       屬政府資訊範疇。依同法第 5條及第 7條規定,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外,應依該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至個案是否公開或提供,主辦機
       關應本於權責衡量判斷。
    正本:立法委員鄭○君國會辦公室
    副本:財政部秘書處(國會聯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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