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所稱「公務上使用」是否包含
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08.26. 臺財促字第10425513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26日
主旨: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所稱「公務上使用」是
否包含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4年 8月24日傳真簡函辦理。
二、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係規範甄審委員及參與
評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送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而非主辦機關,先予敘明。至該
條所稱「公務上使用」,並無明文規定,宜視個案性質認定。
三、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之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
屬政府資訊範疇。依同法第 5條及第 7條規定,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
提供者外,應依該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至個案是否公開或提供,主辦機
關應本於權責衡量判斷。
正本:立法委員鄭○君國會辦公室
副本:財政部秘書處(國會聯繫室)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